《南华大学船山学院2022年招生条例》已经发布,主要包括学校简介、招生计划、申请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励和补助金等信息。以下是供您参考的详细信息。
《南华大学船山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以及教育部和原籍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是南华大学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于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1月经教育部确认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第三条学院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衡阳市。学院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昌盛西路28号,邮编:421001。招生咨询电话(传真):0734-8160511,接受督导报告电话:0734-8578163。
学院网站:https://csxy.usc.edu.cn,电子邮件:cszs@usc.edu.cn 。
第四条学院涵盖工程、医学、管理、科学、经济、文学艺术等7个大学学科;学院招收来自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学生;该学院将于2022年招收16个专业。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新疆吐鲁番对口支援定向等。
第五条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生源省(市、自治区)关于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要求。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状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组织由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就业办公室组成。招生委员会领导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重要招生政策,决定重大招生问题。招生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校纪委书记、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院成立了由南华大学及相关部门领导、川陕大学领导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落实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执行党委和学校管理部门的招生决定;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并提交各省、各专业的招生计划;研究制定学院本科招生条例和招生政策;研究招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组织开展招生宣传;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院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各项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招生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院的招生工作受到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招生规则
第八条2022年,学院在生源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学院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安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1%的后备计划,并严格使用后备计划。
第九条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确定招生比例。根据自愿招生的批次,学院原则上应将访问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报名批次,报名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该批平行志愿报名,未完成的报名计划将招募志愿者。志愿招生仍然不足,学院将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学院对专业自愿性成绩不设年级差异,招生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自愿性”的原则和备案分数由高到低的排名确定。备案结果相同的,按照汉语、数学、外语、文学(科学)及其成绩的顺序录取。如果考生无法满足专业志愿者的要求,将被调至生源所在省,且招生计划未全部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整,应退回档案。所有被录取和退学的考生应以原籍省招生部门批准和确认的名单为准。如果与原产地的分拣规则不一致,应以原产地的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的招生工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执行。考生在填报学院专业志愿者时,应符合学院选科要求(选科要求以省级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要求为准);按照“分数优先、心甘情愿”的原则,按照备案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备案分数相同的,按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相同分数排名规则录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范围内按专业志愿者排队招生”的招生规则。
第十二条学院设计专业考生必须通过省级统一考试,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原籍省指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专业招生控制分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备案录取规则中确定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计算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根据备案分数(综合分数)由高到低录取;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尚未确定综合分数(综合分数)的计算规则,按照省统一考试分数和高考文化分数(含优惠分数)之和由高到低录取。如果总分相同,将优先考虑省级统一考试分数高、高考文化分数高和外语分数高的学生。
第十三条录取时,对原学生和在校生一视同仁;学院对男女学生的入学比例没有限制;除招生计划中明确规定的专业(详见省级公告和我院相关招生手册)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参加外语考试,但考生入校后将安排英语教学作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确认的高考政策加分予以认可,但累计分数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学院招生期间的短信平台和电话号码将公布在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官网主页上。候选人不应盲目相信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招生及其他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年度将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南华大学船山学院网站和《新生须知》上公布。
第十八条学院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实施经济资助与成长资助相结合的“双资助计划”,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困难。建立了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各种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在内的学生激励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招生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毕业证书和毕业福利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将获得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大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发布后,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对高考招生政策进行调整的,学院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由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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