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招生考试院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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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江西招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高职单招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江西省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单招办法》)。

  一、招生原则

  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单招高校组织实施,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考试录取监督,确保我省高职单招的各项工作管理严格、规范有序。

  二、招生高校

  经省教育厅批准2023年开展高职单独招生的高校(名单将另行发布)。

  三、招生对象

  已完成江西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可报考。尚未完成高考报名的,可于3月1—3日到户籍或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补报名手续。

  四、招生简章

  各单招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规定,按照本《单招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办学实际,研究制定2023年高职单招简章(包括考试办法、单招专业、单招计划数、录取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五、考生报考

  1.网上报考:3月7日9:00—9日17:00期间,考生自行登录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网址:www.jxeea.cn)“高职单招报考系统”,签订《江西省2023年高职单招考生诚信报考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参加2023年6月举行的统一高考),每个考生限报1所高校,可选不超过5个专业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考生可以对所报考院校及专业修改1次。

  2.数据下载:单招高校于3月11—12日前在“江西省普通高校高职单招管理系统”下载报考本校考生数据。

  3.考试确认:考生须按照报考高校的要求按时到现场或网上确认参加考试,领取或下载准考证。

  六、考试工作

  高职单招考试由单招高校组织实施,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或职业适应性)”测试为主,可以开展多校联合命题、联合考试,在确保安全、公平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线上测试。

  1.考试要求:单招高校应组建命题专家组,科学、合理设计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采取“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总分满分为450分(文化素质部分占比不超过50%)。其中,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职业技能或职业适应性测试可以根据招生专业的培养要求进行设计。

  2.考试时间:在3月底前,由各单招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考试时间并通知考生。

  3.考试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监考人员要认真查验考生身份,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加强诚信教育。加大巡查力度,切实维护高职单招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秩序。

  采用线上考试的高校,一要做好线上考试系统安全性、稳定性的全面测试;二要加强线上监考人员培训,包括处置各类偶发、突发情况应急培训;三要给每一位考生提供不少于2次的线上测试演练;四要优化系统功能,通过人脸识别逐一验证考生身份,强化监考,严防各种线上考试舞弊行为;五要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备查。

  4.考试成绩:单招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评卷工作管理要求,切实做好评卷组织、管理、质量监控和安全保密工作。评卷、统分结束后,应及时在本校网站上提供考生成绩查询,并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办法及程序,为考生提供成绩复核服务。

  七、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单招高校应合理确定文化素质和技能测试分数的录取控制线,按照简章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择优录取考生。

  高职单招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各校的单招计划和单招专业,不得违规突破。考生在录取后不得退录。

  (二)优惠政策

  高职单招录取执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关优惠政策。具体见《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实施方案》(赣招委字〔2019〕25号)。

  (三)录取安排

  1.4月5日前,单招院校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

  2.4月9日前,单招院校将录取数据库上传至“江西省普通高校高职单招管理系统”。4月10—11日持录取数据库(光盘)到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3.4月15日前,单招院校在本校网站公布正式录取的考生名单,寄发本校印制的录取通知书。

  (四)录取说明

  1.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与参加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相同待遇。

  2.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须参加所在县(区)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新生入校后,高校可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以及学校招生章程中对身体条件的具体规定,对高考体检或新生入学复检结论涉及限报的单招考生可进行调整专业以及退学、休学等处理。

  3.考生经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具有参加统一高考及录取资格。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招高校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好各项职责分工。

  1.完善考试安全方案。单招高校要召开单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研究制定考试安全工作方案。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细化完善考试安全保密、命题制卷、考试组织、评卷统分、监督管理等办法,工作方案既要符合属地防疫要求,又要确保考试安全和公平。

  2.认真落实防疫要求。单招高校按照属地卫健部门要求做好防疫组考工作,指导考生做好个人防护,不聚会、不聚集。

  3.严格规范考试管理。各招生高校无论是采用线上、线下、分设考点或校际联合考试等方式,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命题、测试、评分、统分、成绩发布等各环节安全保密和规范操作,强化过程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等手段,做到每个环节都备案可查,确保单招考试全过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二)加强宣传服务

  各地各高校要统筹运用各类新媒体特别是政务新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精心做好宣传解读和咨询服务工作。各单招高校要及时、准确解读本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畅通考生咨询通道,加强对考生报考、备考、防疫等指导和咨询服务。各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方便考生查阅。各高中学校要通过召开班级会,利用微信群、QQ群推送信息等形式,向家长和考生深入宣传高职单招政策和工作安排。

  (三)严肃招生纪律

  各单招高校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格”“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切实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赣招委字〔2017〕9号)要求,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对高职单招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江西招生考试院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于下2月21日公布。2月18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公告,明确我省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成绩查询及申请复核等有关事项。

  3、江西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井冈山大学,国标代码为10419,校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

  第三条 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是同济大学对口支援高校;是国家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学校纪委机关、考生、家长、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井冈山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

  第七条 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等信息,以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生源质量、区域布局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招收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及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不平衡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总计划数的1%编制预留计划,用于录取平行志愿超出1:1比例进档考生以及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对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四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类)原则如下:

  1.实施平行志愿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执行;

  2.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4.专业(类)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优先录取实际考分高的考生;投档成绩与实际考分均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份无明确规定,则按如下原则录取:

  (1)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

  (2)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

  (3)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学校执行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实行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无明确规定,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列入江西省艺术类提前本科批次单志愿的音乐学(声乐、器乐)、舞蹈表演专业: 文化成绩达到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专业成绩达到江西省艺术类专业统考相应批次专业合格线,按音乐学(不含专业笔试、视唱及专业副项成绩)、舞蹈表演小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学校执行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实行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录取;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无明确规定,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按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当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原则上应不低于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若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七条 国家专项计划、苏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联招、中外合作办学的录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录取办法按该省(直辖市)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学校对该专业(类)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选考)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填报志愿时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收费和奖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各项收费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本科学费:文科(文、史、哲)类401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4270元/学年;理工(Ⅰ)类4530元/学年;理工(Ⅱ)类、体育类4790元/学年;艺术类8800元/学年;建筑学6600元/学年。

  住宿费:按1000元/学年预收。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变化制定符合政策的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jgsu.edu.cn

  咨询电话:0796-8116983、8100735(传真)、8110323(传真)

  监督电话:0796-8110319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28号井冈山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邮政编码:3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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