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学校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程序、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济宁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3。
第五条 学校校址:
太白湖校区: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33号。
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学苑路669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地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级招办有关加分或增加分数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在同一投档单位内,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成绩相同时,参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同分投档的排序规则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报专业已满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提档后不退档;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籍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查询请登陆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学校以邮寄录取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考生。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七条 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相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采用笔试、面试、体检、核查电子档案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考生、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或清退。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相应专业本科学习计划的学生,由济宁医学院颁发济宁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儿科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具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国家体检标准,国家体检标准为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体检结果为色盲、色弱的考生限报我校部分专业。
英语类专业只限英语语种报考,无口试要求,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且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的本科招生批次为普通类,省属公费医学生(临床医学、精神医学、预防医学)为普通类提前批,其余本科招生计划为普通类常规批。
第二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133号
邮政编码:272067
招生电话:0537-3616888
咨询邮箱:zsb0537@163.com
信访邮箱:jnyxyjw@163.com
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jnmc.edu.cn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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