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招生对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2006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具有音乐、舞蹈、戏剧、书画艺术特长的考生。
二、招收项目
声乐、舞蹈、管弦乐、民族乐器、戏剧表演、书画摄影类,重点招收项目为声乐、舞蹈、民族弓弦乐器与唢呐、笙、大提琴、倍大提琴等。紧缺项目为二胡、唢呐、笙、大提琴、倍大提琴、声乐、舞蹈等。
三、招收办法
1.凡参加2006年度 艺术周或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艺术水平测试并获一级证书(个别紧缺项目可降低要求至二级证书)者,均可向我校提出申请,填写《 》,并提供有关证明及录像资料,于2006年2月25日前寄至我校艺术教育中心。
2.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团委、艺术教育中心、教务处、学生处、招生监察办公室联合成立“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小组”, 负责对艺术特长生的报名材料、资质认定及测试结果等进行审查,确定我校拟招录艺术特长生资格名单,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我校招生网上予以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省级招生办。
3.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水平由我校艺术特长生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测试,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测试的组织工作和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我校艺术专业教师与具有较高艺术权威的校外专家或高等院校和艺术院校中从事相应专业教学的副高职以上教师组成。
4.艺术特长生资质认定及专业测评时间为2006年3月初。舞蹈考生、书画摄影考生以及经我校专家评审委员评审,提出确需进行面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的面试测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未能参加北京大学艺术周或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测试,但在国内外重大艺术赛事中曾获得二等奖者(教育和文化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获奖者),可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我校组织的面试测评。
6.具有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在我校调档 下20分内但不低于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者,由我校向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提出录取申请。个别专业极其优秀者,其高考成绩达到重点线,由我校提出录取申请,经考生所在省省级招办批准后方予录取。
7.具有我校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专业志愿在我校投放在考生所在省的招生专业计划中填报,我校将结合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及学院审核意见予以考虑。
8.艺术特长生入学后须到我校艺术教育中心报到注册,并参加艺术教育中心组织的艺术训练和演出、比赛等有关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并经劝说无效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9.艺术特长生入学后,如发现考生原提供艺术评审资料确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我校专家评审委员复议确认,学校将对其作出相关处理。
四、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为50名。
五、本实施办法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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