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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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贵州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16〕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3年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性质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是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在学籍管理及就业等方面与通过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考生同等待遇。

  二、报名

  (一)报考类型

  根据招生对象的不同,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为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高中类”、针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中职类”和针对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专项类”三种类型。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二)报考对象

  1.高中类:已参加我省高考报名的2013年(含)以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

  2.中职类:已参加我省高考报名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

  3.专项类:贵州户籍退役军人和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

  (三)招生办法

  1.招生计划

  (1)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招收通过分类考试的考生数不得低于本校当年新生招生总规模的60%。2023年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总规模按2022年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数100%-150%的比例进行申报,教育类、医学类专业招生计划按2022年分类招生计划数申报。

  (2)退役军人、农民工、其他(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基层农技人员)单列招生计划,退役军人招生计划由公办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负责完成。

  (3)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上报省教育厅规划处,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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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招生章程

  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的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于2022年12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高职(专科)分类招生章程主要内容为: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学校概况(不超过300字),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或民办),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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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2)考生评价的标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身体检查

  参加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的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均须参加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检。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均须参加高职(专科)招生院校组织的体检。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5.报名

  (1)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按照《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2)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报名及志愿填报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现场确认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①退役军人须持有《退出现役证》、本人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确认点进行初审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②农民工须持本人户口薄、在黔务工6个月及以上(应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在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在黔务工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确认点办理相关手续。

  ③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须持本人户口薄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确认点办理相关手续。

  ④企业员工须持在黔务工6个月及以上(应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在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在黔务工证明)。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确认点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由我省企业集体向有关高校提出报名需求。

  ⑤高素质农民、基层农技人员须按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在所报考的高职(专科)院校的确认点办理相关手续。

  (3)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免收报名考试费,各类人员相关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6.志愿填报

  (1)填报志愿时间:2023年3月13日09:00至3月19日17:00,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登录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填报一所院校的专业志愿(最多六个专业志愿)。

  (2)征集志愿时间:2023年4月6日09:00至4月12日17:00,凡符合报考条件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登录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分类考试招生专业缺额情况和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填报一所院校的专业志愿。

  7.评价方式

  (1)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素质评价使用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完成11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8门课程达到C等及以上等第的考生,可领取高中毕业证书”)。使用外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须经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认定。达到此条件并符合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求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高职(专科)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

  (2)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的评价方式。文化综合考试实行全省统考,省招生考试院负责命题、制卷工作及评卷。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考试。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测试,并根据文化基础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文化综合包含语文、数学、英语的内容。考试根据《中职学校公共基础课课程标准》,按照《贵州省中职生报考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文化综合考试说明》执行。

  2023年分类考试招生中职毕业生文化综合考试时间安排:

贵州: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专科)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第1张

  (3)对于符合初审条件的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员工、高素质农民和基层农技人员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由高职(专科)招生院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依据测试成绩录取,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

  (4)对高中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该职业的基础潜能和职业倾向,不进行文化考试。对中职生的职业技能测试要针对考生所报专业对其进行专业能力测试和技术技能测试。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采用笔试考试,重点考察综合专业能力。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以操作考试为主,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

  (5)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素质+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成绩组成,中职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其中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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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在参加征集志愿时应选择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可使用第一次录取时的成绩。

  8.录取

  (1)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贵州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免试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但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各市(州)教育局职成部门、省属中职学校须按规定将免试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职成处审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对符合免试条件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由高职(专科)招生院校按照程序考核公示后予以免试录取。

  (3)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于2023年4月21日前将分类考试招生拟录取名册上报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将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须下载省招生考试院网站上公示的名单在本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2023年全国高考,未被录取的中职毕业生如需参加全国高考的须于2023年4月25日至4月27日到各市(州)原报名点进行文史(理工)类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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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五年一贯制和3+3中高职贯通分段制转录于2022年12月30日前按规定上报省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办理转录手续,被转录的考生不参加分类考试。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职责

  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机构,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切实提高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经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

  2.严格措施加强宣传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制定科学规范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特别是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生的指导,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必要时须进行核酸检测;要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分类考试招生任务。要结合专业特点,科学制定职业技能测试实施办法,确保职业技能测试规范、公平。严格按照相关考务规定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命题制卷监考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考试质量和考试安全。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宣传力度,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分类考试招生的政策宣传工作,引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高中和中职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积极报考分类考试招生,要协调做好各招生院校进入中学开展宣传的工作。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将相关政策规定、专业培养、就业优势以及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等向考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积极踊跃报考,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3.严明纪律按章办事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和“30个不得”等纪律规定,切实维护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对高职(专科)院校在考试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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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考试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高中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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