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徐州市贾汪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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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3〕17号)、《关于做好2023年徐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巩固招生改革成果,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维护良好教育生态,助推义务教育“双减”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23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对教育工作的要求,以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着力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规范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落实责任、依法保障。各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各中心小学、集团校根据区教育局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本辖区小学招生工作;各初中学校、集团校根据区教育局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学校的招生工作。

(三)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各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政策落实到位。

(四)规范招生、公民同招。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公民同招”政策,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施教区范围招生,严禁跨施教区招生行为。

(五)规范办学、均衡分班。各校要坚持省定标准班额办学,落实均衡编班要求。建立健全生源均衡分班制度,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新生入学编班程序公正合理,公开透明,保证平行班之间的学额数量、教师配备、教学条件基本均衡,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义违规分班。实施《江苏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2022年修订·试行)。小学一年级实施过渡性活动课程,做好幼小衔接。

(六)公开透明、阳光招生。依法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应在学校门口张贴或利用网络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统筹调剂、严格管理。各校应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根据学校教育资源、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按照消减大班额、大校额工作规划,确定适当办学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区教育局制定方案统筹调剂。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与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

三、招生计划

1.2023年全区小学一年级计划招生约6100人,初中七年级计划招生约7500人。

2.各义务教育学校于6月21日前将2023年招生工作方案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经审核后于6月22日向社会公布。

四、招生时间及程序安排

(一)报名时间

1.第一阶段报名。①贾汪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6月27日-29日,通过贾汪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线上报名,6月30日前完成上报。7月2日-5日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或相关民办学校现场审核材料。②符合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6月27日-29日,通过贾汪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线上报名,7月6日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或相关民办学校现场审核材料。

2.第二阶段报名。7月9日,未被第一阶段报名学校录取的学生,①选择民办学校的,到相关民办学校报名。②选择公办学校的,到所属施教区公办学校报名。

(二)报名要求

1.每位学生只能选报1所贾汪区内民办学校或1所施教区内公办学校,报名经确认后,不得修改。

2.学生及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按时参加现场材料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因未按要求办理导致无法入学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招生录取

1.第一阶段录取

(1)民办学校录取。7月8日下午,公布录取名单。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录取,录满为止。(2)公办学校录取。7月8日下午,公布录取名单。

2.第二阶段录取

(1)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补录。7月9日,相关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进行现场补录,同时公布录取名单。

(2)公办学校补录。7月9日,公办学校对返回施教区报名的学生进行现场补录,同时公布录取名单。

3.特殊情况学生统筹安排。施教区审定需统筹安排的、未按时报名的等特殊情况学生,7月10日-12日,到教育局教育科办理相关手续。

4.录取说明。按照招生录取时序,所有学生一经录取不得再选报其他学校。

5.各校新生分班方案、分班结果,于8月24日前报教育局教育科审批同意后,于8月25日前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招生

1.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报名要求。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贾汪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等),并接受线下入学资格审核。学生法定监护人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存疑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3.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区教育局教育科确认,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4.各校不得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也不得让不足龄的儿童插班跟读。

(二)公办初中招生

1.入学条件。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本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报名要求。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贾汪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等),并接受线下入学资格审核。学生法定监护人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存疑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3.各公办初中不得拒绝户籍、房产在本施教区,而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入学。

4.2023级初中七年级新生,根据个人志愿且按照程序录取后主动放弃的和在初始注册学籍学校就读不满三年的,中考时不享受指标生待遇。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严格落实公民同招要求,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区内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宣传材料应经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在媒体发布。

(四)残障儿童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或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各校要做好残障儿童少年摸底调查工作,切实保障残障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五)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1.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界定:非贾汪区户籍到我区经商或务工人员的子女。

2.入学条件。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贾汪的居住证,在贾汪经商或务工半年以上,在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半年的证明。

3.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区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随迁子女父母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
(2)随迁子女父母在贾汪区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3)随迁子女父母在贾汪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半年的证明(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明,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
(4)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
(5)随迁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出具儿童少年的出生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

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居住地和学校学额余缺情况,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施教区公办学校因学额限制无法全部接收的,优先安排证件齐全、有贾汪区社保缴纳证明、工作和居住时间长的随迁子女入学,其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学校统筹安排。对于不能完全提供以上材料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非起始年级学生随父母来我区就读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六)引进高层次人才及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徐州市“555”引才工程实施方案》(徐委发〔2021〕15号)相关规定安排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等优抚对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优待政策。对区级年度优秀志愿者或志愿服务总时长前300名志愿者的子女(或学生志愿者本人),入学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给予一定倾斜。

符合条件的优抚优待对象必须于6月26日前分别向区人才办、徐州工业园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由有关单位(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后,交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或未经有关单位(部门)审核认定并公示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贾汪区户籍学生公办学校施教区确认办法

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房产证明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

1.学生法定监护人有房产的

(1)学生法定监护人户籍、房产证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按法定监护人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唯一房产,但与户籍、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凭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3)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多处房产的,以实际居住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实际居住界定:具备水电、桌椅、床铺、炊具等基本生活条件且在该房产中生活。

(4)学生法定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施教区公办学校。

(5)学生父母离异的,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证明材料,以抚养权归属方的房产确定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无房产的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户籍,其父母双方均未有其他住房,持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可以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确定学生的施教区公办学校。

(2)学生法定监护人原房产已拆迁,货币补偿、确未购房的,凭拆迁协议和无房产证明,按学生家庭的户籍所在地确定其施教区公办学校。

3.其他特殊情况

(1)学生的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按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确定学生的施教区公办学校。

(2)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施教区内每一套合法固定住房,每六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入学不受此限制。

(3)公办初中七年级招生,施教区内每一套合法固定住房,每三年内只能安排一名学生入学,同一家庭的多子女入学不受此限制。

4.施教区公办学校审定中有关证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1)房产赠与协议书、房产交易协议书等不视为学生施教区确认的房产证明。

(2)已购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实际已上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全款发票可视为有效房产证明。

(3)已购房产但开发商未将房产交付业主的,该房产不视为学生施教区确认的房产证明。

(4)确认学生施教区过程中,所有证件的有效日期于2023年6月26日截止。

公办学校优先安排施教区内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三者一致的入学。对于法定监护人有房产、无同址户籍,有户籍、无房产及其他文中未述及的特殊情况,如有空余学位能够满足的,施教区学校予以安排入学;学位不足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学位空缺的学校。

六、工作要求

1.各校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2023年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进行。

2.按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通过合作办学、集团化发展、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优质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同时,加强对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的关爱帮扶与教育资助,不让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因生活困难而失学,守住不让适龄儿童辍学的底线,确保应入尽入,促进教育公平。

3.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招生工作责任,严格遵守招生政策纪律,自觉维护正常招生秩序。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十个严禁”的要求:严禁以各种方式阻止学生参加中考;严禁提前招生、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学;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及跨学期收取费用;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4.区教育局教育科、监察审计科、督导室将开展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求整改并予以处理。对违规宣传和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将在次年消减招生计划甚至取消其招生资格;涉及社会教育机构的,按照行政处罚条例从严处理,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5.招生咨询电话:87613118(教育科)、招生投诉电话:87712089(监察审计科)、87715006(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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